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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执771号

郝玲妮与刘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列入失信人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1721执771号本院在执行郝玲妮与刘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刘新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合议,决定如下:将刘新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