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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417号

刘某与湘阴诚亿金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湘阴诚亿金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县生资公司客舍。被执行人湘阴诚亿金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旁。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湘阴诚亿金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送达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好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诚亿金控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诚亿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储蓄所存款36000元或在其他单位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梦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