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恢执字第00042号
申请执行人:任志明。
法定代理人:瞿维兰。
被执行人:舒城县平安车队,住所地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陈家明,该车队负责人。
被执行人:吴秀飞。
被执行人:王仿。本院在执行任志明与舒城县平安车队、吴秀飞、王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执行人舒城县平安车队进行法定代表人、股权、企业名称等变更或注销行为;
二、冻结被执行人舒城县平安车队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