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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恢执字第00042号

任志明与舒城县平安车队、吴秀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志明,舒城县平安车队,吴秀飞,王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恢执字第00042号

申请执行人:任志明。

法定代理人:瞿维兰。

被执行人:舒城县平安车队,住所地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陈家明,该车队负责人。

被执行人:吴秀飞。

被执行人:王仿。本院在执行任志明与舒城县平安车队、吴秀飞、王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执行人舒城县平安车队进行法定代表人、股权、企业名称等变更或注销行为;

二、冻结被执行人舒城县平安车队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