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邓凯玲,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张保光、阳梅娟,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志鹏,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邓凯玲与被执行人梁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共334569.9元,负担执行费491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字第10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樑
审判员 伍卫东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家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