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执345号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九维、何海琴、方永亮、许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方九维,何海琴,方永亮,许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怀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云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方九维。被执行人何海琴。被执行人方永亮。被执行人许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九维、何海琴、方永亮、许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