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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544号

张爱丰与鄂尔多斯市双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爱丰,鄂尔多斯市双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544号申请人张爱丰,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双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爱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双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执行程序,要求终结(2016)鄂劳人仲字第17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鄂劳人仲字第17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达 古 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