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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30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与陈坤、彭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陈坤,彭玉荣,赖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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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0民初3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建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云星,该行信贷部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坤,男,1979年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个体,现住宁都县。被告彭玉荣,女,1979年4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系被告陈坤妻子,住址同上。被告赖剑平,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个体,现住宁都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诉被告陈坤、赖剑平、彭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云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坤、赖剑平、彭玉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陈坤因养殖之需,于2012年4月19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农行登封分理处申请农户小额贷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利率6.955%,自助可循环,单笔贷款期限最长12个月,循环贷款期限3年可延期半年,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并由被告赖剑平作担保。借款人陈坤贷款于2015年10月28日到期,被告陈坤未能按合同条款履行还款义务,尚欠本金及利息52059.5元不能按期归还,担保人赖剑平应各种原因拒不履行担保职任,经我行多次派人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被告陈坤、彭玉荣未作答辩。被告赖剑平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9日,被告陈坤因养殖之需,向中国���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农行登封分理处申请农户小额贷款人民币50000元,自助可循环,单笔贷款期限最长12个月,循环贷款期限3年可延期半年,按季付息,到期还本,被告陈坤老婆彭玉荣亦在申请书上签字,被告赖剑平自愿为借款人陈坤作担保。合同订立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借款50000元。该笔借款于2015年10月28日到期,被告陈坤尚欠本金及利息52059.5元不能按期归还,担保人赖剑平也没履行担保职任,后经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俩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及被告赖剑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贷款申请书及身份复印件;2、借款合同书,记账凭证;3、保证担保承诺书;4、贷款到期通知书、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等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款合同、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事实清楚,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证借款人亦在保证时效内,应承担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陈坤、彭玉荣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52059.5元(后逾期利息按6.955%,时间从2016年10月29日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赖剑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方

审 判 员  高秋生

代理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权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