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35行审150号申请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西县。法定代表人赵安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福祥,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李文路。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被申请执行人李文路违法占地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临国土罚字(2016)第19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罚字(2016)第19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执行人既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应负强制执行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罚字(2016)第19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军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