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5990号原告深圳市百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吴本安。委托代理人邓芳玉,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深圳市百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人民币42,28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2,280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2,2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百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2,28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2,28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79元,由被告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思淇
书记员 苟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