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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233号

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某,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蒋某,务工。

被执行人:李某,务工。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支付蒋哲东2015年抚养费36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堂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