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7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被执行人陈立峰。被执行人杨洋。被执行人李跃丽。被执行人云南必航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昆明格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与被执行人陈立峰、杨洋、李跃丽、云南必航商贸有限公司、昆明格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立峰、杨洋、李跃丽、云南必航商贸有限公司、昆明格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代理
审判员 李江永
代理
审判员 陈 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