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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523号

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张家村九组与王全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张家村九组,王全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52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张家村九组,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负责人谷树昌,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王全陵,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张家村九组与被执行人王全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全陵已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7675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张家村九组已将该款领走。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

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