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2023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5年12月25日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