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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2023号

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2023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5年12月25日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