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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1973号

王学章与丁海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磊,孟和那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1973号原告王磊,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孟和那顺,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

原告王磊诉被告孟和那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学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和那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磊诉称,2015年10月份左右我在被告处干活,被告欠我2400元工资,给我出具了一枚欠条,约定2016年6月15日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现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孟和那顺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磊为被告孟和那顺提供劳务,被告孟和那顺欠付原告王磊2400元工资,为其出具一枚欠条,约定2016年6月15日还清,被告孟和那顺至今未偿还上述工资。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磊为被告孟和那顺提供劳务,被告孟和那顺应当支付欠付的劳动报酬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孟和那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给原告王磊劳动报酬24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孟和那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学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