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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民初2002号

白磊与严丽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磊,严丽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2002号原告白磊。委托代理人贾军平,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丽欣。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磊与被告严丽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白磊负担。

审判员  杨文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