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2002号原告白磊。委托代理人贾军平,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丽欣。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磊与被告严丽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白磊负担。
审判员 杨文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