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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监1号

孙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监1号被告人孙影挪用资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扬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10月12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该案追退赃执行移交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户名为孙影、位于常州市钟楼区云山诗意花园11-甲-1003室的房屋进行拍卖。2015年7月26日,本院依据镇江市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拍卖确认书作出(2014)扬复执字第217号民事裁定书,并制作了(2014)扬复执字第2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归买受人杨峥所有。后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委员会议讨论决定,该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15年7月26日作出的(2014)扬复执字第217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据拍卖成交事实重新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

审判长 季 晖

审判员 黄良明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景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