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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4178号

徐金伟与赵泮、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金伟,赵泮,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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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终结(2016)浙0783执4178号申请执行人徐金伟。被执行人赵泮。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明景。

原告徐金伟与被告赵泮、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金伟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金伟未实现债权385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赵泮已被司法拘留,车辆已被查封,但未扣押,无法实际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本院(2016)浙0783执417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忠东

审 判 员  包福建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李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