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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执547号

张淑玲与路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淑玲,路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张淑玲

被执行人:路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657号裁决书,在执行张淑玲与路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便于该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657号裁决书关于张淑玲与路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学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