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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执27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郭长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郭长城,黄美玲,黄鸿波,黄金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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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823中路16号。负责人张仲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长城。被执行人黄美玲。被执行人黄鸿波。被执行人黄金锻。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长城、黄美玲、黄鸿波、黄金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荣良

审 判 员  洪旗星

代理

审判员  魏凌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雷鹏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