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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川执字第602号

刘永功与宋春亮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功,宋春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功。被执行人宋春亮。申请执行人刘永功与被执行人宋春亮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春亮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永功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执字第60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俊杰

审判员  杨 辉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