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杨崇均,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板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表人何燕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崇均申请执行四川宜宾板桥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5)江安民初字第1803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板桥酒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等;于2016年2月14日查询江安县房地产管理局证实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但被执行人的所有房产已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查封,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库存酒已质押给银行及担保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贷款;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将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板桥酒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燕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已对四川宜宾板桥酒业有限公司位于江安县大井镇板桥街村的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进行了评估,正在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鉴于此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货款350937元、案件受理费59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164元,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板桥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泽
审判员 吴 伟
审判员 陈象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