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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1732-3号

胡明琼与李卫东、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明琼,李卫东,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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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732-3号

原告:胡明琼,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16日,居民,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玉华,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婕,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卫东,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6日,村民,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紫金巷3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杨,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与被告李卫东、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明琼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明琼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琼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秀荣

代理

审判员  邓怀军

人民陪审员  黄志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元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