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732-3号
原告:胡明琼,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16日,居民,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玉华,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婕,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卫东,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6日,村民,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紫金巷3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杨,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与被告李卫东、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明琼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明琼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琼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秀荣
代理
审判员 邓怀军
人民陪审员 黄志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元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