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837号原告厉芳芳,女,1982年10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丽,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世通置业有限公司,、县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宁一。委托代理人张浩,王淑敏(实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厉芳芳与被告郑州世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厉芳芳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厉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厉芳芳负担。
审判员 陈怀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常亚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