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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557号

高维华、林继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维华,林继松,钟宝月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557号申请人执行人:高维华,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林继松,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钟宝月,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维华与被执行人林继松、钟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都本利

审 判 员  徐才年

代理

审判员  祖春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军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