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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执247号

王环英与张方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环英,张方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5执247号申请人王环英。被执行人张方小。本院在执行王环英与张方小为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行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方小在下闫庄信用社账号为15320012****8760的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因账号余额不足,实际冻结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永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