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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1309号

孙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1309号原告孙某,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8043。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798。

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会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3年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大女儿李某乙,××××年××月生育儿子李某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甚至动不动手打人,经原告多次原谅,被告还是恶性不改,被告的种种行为以致夫妻感情难以培养,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于2015年9月到法院立案,2015年10月开庭审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到现在,现夫妻双方很少接触,电话也无来往,几乎断绝关系,和好无望,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丁,儿子李某丙给被告,小孩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李某甲辩称,为了家庭、孩子的成长,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自由恋爱谈婚,××××年××月生育长女李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粤茂结字060706511。××××年××月生育儿子李某丙,因婚后夫妻有隔阂,原告遂于2016年6月20日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乙由原告抚养,儿子李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系自由恋爱而成的婚姻,已依法登记,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已生育两个孩子,夫妻感情较好。现原、被告产生隔阂原因主要为沟通不足,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和好愿望强烈,只要原、被告以后相互尊重和信任,遇事多沟通,克服各自的缺点与不足,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以不予离婚为宜。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会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积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