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文玲。
委托代理人:徐燕,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力雄,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洋,1993年11月21日,住湖南省安东县。
原审
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万科派分店,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单号)负二层自编B05、B06。
负责人:廖榜鹏。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5民初4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注册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经济开发区锦绣路39号,该注册地属于广州��黄埔区,本案原审被告百佳万某分店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万某分店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某,该址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 逸 思
审判员 ���沙向红
审判员 潘 志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