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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528号之一

赵现荣、张波等与司昆昆、司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现荣,张波,司昆昆,司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528号之一原告赵现荣,女,汉族,1956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庆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波,男,汉族,1982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庆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昆昆,男,汉族,1991年1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晖,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江涛,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帅,男,汉族,1989年5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晖,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江涛,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贾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博,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现荣、张波诉被告司昆昆、司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豫1626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裁定如下:(2016)豫1626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三行“(201)”应为“(2016)”。

审 判 长  张丽英

审 判 员  李庆申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雷永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