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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72-2号

申请执行人王鑫宏与被执行人尚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鑫宏,尚金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王鑫宏,男,汉族,住西峰区肖金镇,农民。被执行人尚金虎,男,汉族,住宁县早胜镇,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尚金虎以申请执行人王鑫宏欠自己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待该诉讼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与本案合并执行,致使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军

审判员  王晓岗

审判员  郑克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