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王鑫宏,男,汉族,住西峰区肖金镇,农民。被执行人尚金虎,男,汉族,住宁县早胜镇,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尚金虎以申请执行人王鑫宏欠自己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待该诉讼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与本案合并执行,致使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军
审判员 王晓岗
审判员 郑克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