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495号原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三联工业区A栋二层、三层。法定代理人张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阳,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萍,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南泛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花园西路兴庆小区C-1房。法定代表人肖赞。
原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泛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佳惠(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