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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初1160号

赵香年诉朱子文、何启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香年,朱子文,何启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160号原告赵香年,女,汉族,1985年5月12日出生,水电七局职工,住水电七局。委托代理人段延续,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云,四川省绵阳市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子文,男,土族,1980年2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委托代理人罗文存,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启彬,男,土族,1994年6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香年与被告朱子文、何启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香年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香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香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赵香年负担。

审判员  马如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艳婷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