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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2057号

曹桂荣与山东省宁阳县京中社会福利矿粉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山东省宁阳县京中社会福利矿粉厂,曹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2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宁阳县京中社会福利矿粉厂,住宁阳县伏山镇陈行村。法定代表人张恒要,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桂荣,农民。

上诉人山东省宁阳县京中社会福利矿粉厂与被上诉人曹桂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惠东

审判员  秦洁建

审判员  邢晗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