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2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宁阳县京中社会福利矿粉厂,住宁阳县伏山镇陈行村。法定代表人张恒要,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桂荣,农民。
上诉人山东省宁阳县京中社会福利矿粉厂与被上诉人曹桂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惠东
审判员 秦洁建
审判员 邢晗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