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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1466号

申请执行人林其济与被执行人陈金钻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其济,陈金钻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林其济,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金钻,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林其济与被执行人陈金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其济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金钻的工资已依法扣留,带年底才统一分配,其位于浔中镇东浦口阳光山庄的房产已采取了限制过户的强制措施,但现在尚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两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东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