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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625号之一

刘凤武与刘兆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凤武,刘兆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625号(2016)黑0102执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凤武被执行人刘兆丽申请执行人刘凤武与被执行人刘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523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8月18日经房产管理部门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档案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冬梅

代理

审判员  徐大庆

人民陪审员  夏 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