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526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曾其伟,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德海,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鹏辉,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曾其伟与被执行人林德海、曾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其伟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