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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3645号

厦门沁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南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沁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南强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3645号

原告:厦门沁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叶长青,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添福,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南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方银水,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厦门沁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南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沁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29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奕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诗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