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093号申请执行人鹿尼德(上海)表面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永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丙娜。被执行人上海格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凤云,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32,0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2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宋凤杰、陆卫国、
代理
审判员杨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及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经营地不明,且无法与其负责人取得联系,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营地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凤杰
审 判 员 陆卫国
代理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