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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4244号

陈贞、陈佳等与周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贞,陈佳,周德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244号

原告:陈贞。

原告:陈佳。

被告:周德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贞、陈佳诉被告周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德胜身份无法查清,原告陈贞、陈佳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贞、陈佳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贞、陈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红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