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244号
原告:陈贞。
原告:陈佳。
被告:周德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贞、陈佳诉被告周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德胜身份无法查清,原告陈贞、陈佳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贞、陈佳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贞、陈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红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