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1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杜占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贵霞,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国朝,建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职员。被告刘新会,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黄培清,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刘新会、黄培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4元,减半收取174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卓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