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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300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但光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但光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00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2020J。

负责人:陈光越,该行行长。

被告:但光黎,男,汉族,1985年6月5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告但光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但光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但光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宗 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政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