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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2538号

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2538号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留才,总经理。地址:焦作市人民路2999号亿祥东郡会所(A6#楼)5楼。被告朱建华,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生。

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