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965号原告周建伟。被告胡志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8、19楼。负责人唐继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路祥,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员工。
原告周建伟诉被告胡志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原告周建伟申请撤销对被告胡志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伟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建伟负担。
审 判 员 黄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