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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民初735号

原告黄武林与被告杨小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XX,周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735号

原告:黄武林(又名黄林林),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X县X乡X村X巷人,现在X县X路口经营轮胎。

被告:杨小国,男,59岁,汉族,X县X镇X村第X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武林与被告杨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以一直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蔡进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炳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