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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1138号

杨宝存与密和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宝存,密和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138号

原告:杨宝存,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剑辉,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密和波,男,汉族,农民。

原告杨宝存与被告密和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 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