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138号
原告:杨宝存,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剑辉,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密和波,男,汉族,农民。
原告杨宝存与被告密和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 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