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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93号

王亚丽与敖亚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亚丽,敖亚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93号申请人王亚丽,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敖亚峰,男,39岁,达斡尔族,农民。2016年3月2日本院受理了王亚丽申请执行敖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敖亚峰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敖亚峰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敖亚峰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93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金 戈

审判员  李冬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田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