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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6797号

杨汝航与郑红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汝航,郑红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6797号

原告:杨汝航,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郑红月,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杨汝航与被告郑红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杨汝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汝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汝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汝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汝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红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巧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