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343-1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集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王旭,主任。被执行人张太加,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际军,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赵波,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集信用社与张太加、张际军、赵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太加、张际军、赵波未按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集信用社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和经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太加、张际军、赵波现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为9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883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130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张际军已履行975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太加、张际军、赵波具备执行能力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霜梅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刘立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