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3495号原告龙文俊,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邓文良,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刘元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君,女,1986年9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文俊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
原告龙文俊于2016年8月19日以被告已支付金额与实际理赔金额相差不大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文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龙文俊承担。
审判员 曾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苟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