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673号原告李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解洪法
人民陪审员 孙秀英
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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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673号原告李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解洪法
人民陪审员 孙秀英
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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