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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673号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673号原告李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解洪法

人民陪审员  孙秀英

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帮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