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23刑初85号公诉机关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现在家。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16)第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3日晚7时许,被告人田某应邀骑车前往凤凰县沱江镇某餐馆聚餐,席间田某喝了约四两白酒。晚8时许散席,被告人田某在已喝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两轮男士摩托车返家。在途径凤凰县沱江镇土桥垅路大转盘处时,被正在执勤的凤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对其用酒精测试仪的呼吸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系醉酒驾驶,后被执勤民警带至凤凰县民族中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提取。2016年6月24日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878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文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检测现场照片三张、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截图二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证人邹某某、莫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光盘两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尹 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吴海远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